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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栏]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师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管理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31日  浏览次数:1156

吉师大博院发字〔201336          签发人:张笑庸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师出国(境)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进修范围

本办法所指出国(境)进修,是指学院按培养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或学院国际交流业务需求,以留学(进修)、访学、合作交流、短期培训、考察访问、学术会议、管理派出留学生等方式选派教师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

第二条 进修类型
  (一)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汉办、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选拔,赴国(境)外进修,国家提供资助。
  (二)学校公派,是指由学校按工作需要选拔, 派到国(境)外进修或工作,学校保留编制,提供资助。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学习培养协议书》内容及补助待遇标准。
  (三)个人因私出国进修,是指教师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经学校同意,到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进修、合作研究等。

第三条 公派条件

(一)申报国家公派留学的教师,须符合国家相关机构选拔的条件和要求,在学院工作满3年,服务未达到劳动合同年限的,要按规定交违约金及合同期内学院所付培养培训费用。

(二)申请学校公派留学的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工作已满3年;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讲师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中青年博士教师;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外语应用能力,学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申报国家公派留学的教师,在文件规定申请时间前10个工作日申请,
履行个人申请、系(部)同意、外事处、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定后上报院长批准的程序。

(二)学院公派的教师,履行个人申请、系(部)同意,由系(部)上报分管院领导审定、院长批准的程序。

(三)申请个人因私出国进修的教师,凭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进行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上报院长批准的程序。
  第五条 进修待遇
  (一)国家公派留学教师,享受国家给予的经济待遇,国家公派与因私个人出国进修的教师离校前均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纳违约金、培养金。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本人申请的原则,教师可与学院签订《学习培养协议书》并根据出国年限(每年一万)交留岗保证金,学院按《学习培养协议》进行管理。培养协议要明确进修时限、进修内容、考核要求,回校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外事处协助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出国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及社保统筹资金。按期回国后重新签劳动合同,办理保险续接,返还出国前因服务年限不足所交的违约金、培养费及留岗保证金。

第六条 进修期间要求

(一) 出国人员须按期返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或延长在国外学习工作时间,如逾期不返,学院将从期满之日按教师在外滞留时间扣除保证金,每滞留1天,扣除保证金200元。同时要求教师偿还因此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因需要延长出国期限,应在到期前及时将申请延期材料寄到学院审批。

 (二) 出国派出前,教师需向外事处、人事处报告离校时间;出国研修期间,教师应每月至少电话或电子邮箱与所在系(部)沟通联络;取得科研成果或发表论文须注明作者单位为“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在规定期限内回国,回国后2周内到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书面总结汇报材料。

(三) 教师回校1个月内应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或研修总结,所在系(部)安排教师作出国研修专题汇报(学院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系(部)在规定期限内对照出国研修协议规定的研修目标任务对其进行考核鉴定,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四)学院公派教师违反培养协议应承担相应责任。擅自变更留学接收单位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取消其公派资格,责令其限期回国,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教师按自动离职处理;按《学习培养协议书》规定退还国家和学校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并缴纳保证金;未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任务的教师,学校将酌情减少补助待遇。如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造成损失,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出国人员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我校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国(含探望配偶、旅游、探亲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进行,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3月20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办公室   20133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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