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来源:科研处 日期:2014年11月6日 人气:2205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和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教科研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参谋和咨询机构,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共设委员1519人(单数),力争涵盖主要学科领域,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院长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专业和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在职教师自愿申请和有关部门民主推荐产生,要求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由院长聘任。另外,还可以在院内外聘请一些学术水平高、造诣深、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担任特聘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要求:

1.政治思想觉悟高,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同时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3.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但科研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聘任。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换届工作由上届学术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增选替补人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委员应本着对工作、对广大师生认真负责的精神,在审议中认真、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学术委员有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建议学院取消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保密观念强,按时出席有关学术会议。每年无故缺席两次以上会议或活动的委员,其学术委员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九条 各系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或科研领导小组。学术分委员会、科研领导小组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2.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院学术委员会对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院学术委员会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4.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作为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评定学院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5.审议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评审学院教科研项目,评议推荐申报校外的各级教科研项目,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6.需要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学术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若需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填写学术委员会会议申请表,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到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对所审议事项需作出决定时,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所有决议均须获超过应到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单项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重大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参与审议。

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评议组,代表学术委员会组织和参加学院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由科研处处长兼任秘书长。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办理。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经费来源由学院拨款。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学院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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