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遵循的原则 1.尊重事实。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可责成相关机构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依法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学校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权益。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及受理程序 1.由科研处、教务处、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和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成员组成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2.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3.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的处罚 1.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学术不端行为如触犯法律,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3.对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4.对署名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公开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5.由学校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科研处 二零一二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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