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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出国留学(实习)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发布日期:2016年1月8日  浏览次数:1835

    进一步促进我院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出国留学(实习)人员选拔程序,加强对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出国留学(实习)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我院出国留学(实习)选拔程序及出国留学(实习)学生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的留学是指与我院合作的外国高校提供的出国留学(实习)项目。与国外高等学校开展合作选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出国留学(实习)是我院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交换留学(实习)及公派出国留学(实习)。

第二条 组织管理机构

1.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是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考核、审批出国留学(实习)项目的申请。“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担任。

2. 办理留学(实习)出国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学生所在系提交出国留学(实习)项目学生名单以及相关信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出国留学(实习)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和送审,指导申请人办理出国手续;学生出国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选送学生和学生家长签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赴国外留学(实习)协议书》。教务处负责提交出国留学项目留学学生的在校攻读成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品德优良,在校学习期间表现突出,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并能按期学成返校;自觉保守国家秘密,无违纪违法行为。

2. 本校正式在册的学生;品貌端正,无不良嗜好;学习成绩优秀,每学年获二等奖学金或以上者。

4. 外语能力考试中获得优异成绩或在各种比赛中得到优秀成绩者。

第四条 选择原则及程序

1. 选择原则:自愿申请,择优选派。

2. 选拔程序及办法:个人根据项目要求和自身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汇总并根据有关精神筛选后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报学校批准同意后办理出国留学(实习)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选拔方法

1. 被选拔者需为本校正式在册的学生;品貌端正,无不良嗜好;学习成绩优秀,每学年获二等奖学金或以上者;体貌端正,发音准确,性格开朗。

2. 相关外语能力考试成绩优秀者或在各种比赛中得到优秀成绩者优先。

3. 在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外事处与各系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

4. 被确定为候选人后,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第六条 出国留学(实习)学生的管理

1. 学生在规定的交流学习(实习)期限内擅自变更交流学习国家和交流学习(实习)学校,学校将不予承认其学分并视其为自动退学。

2. 如因学生个人原因,终止境外交流学习(实习)要求提前回国,学校只认可所完成的交流学习内容。未尽事宜学校主管部门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如学生交流学习(实习)期限已满,但未按规定完成交流学习(实习)内容,回校后,学校只认可所完成部分或合格部分的学分,不合格或未完成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承担。

4. 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实习)期间,如果由于学生违约、忽视管理或违反法令或由学生引起的其他原因造成境外交流学习学校人员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学生本人将赔偿境外交流学习学校的损失、花费、损害及因伤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索赔、诉讼费等。

5. 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时,学校将根据学生违规的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学生赔偿损失;必要时,学校可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

本暂行办法为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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