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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分制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艺术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1491

吉师大博院发字[200916号根据学院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在未来工作中的适应能力,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多规格、多层次、多类型的复合型人才。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更好地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全面地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特采用学分绩点方法。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进行登录,并用学分的平均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办法如下:

一、百分制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百分制”与“五级制”对应表: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百分制、五级制和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表: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绩点5.04.0  3.93.0  2.92.0  1.91.0“五级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表: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百分制  95  85  75  65  590绩点  4.5  3.5  2.5  1.5  0

三、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核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公式形式表示为: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

例:某学生在某学期考核五门课程,学分均为4

其成绩分别为:95    85   75   65   不及格

其绩点分别为:  4.5   3.5   2.5   1.5   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18   14   10   6   0

则该生在该学期的平均绩点为(18+14+10+6+0)/(4+4+4+4+4),即2.4。平均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行,适用于20089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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