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师大博院发字[2009]16号根据学院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在未来工作中的适应能力,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多规格、多层次、多类型的复合型人才。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更好地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全面地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特采用学分绩点方法。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进行登录,并用学分的平均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办法如下:
一、百分制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百分制”与“五级制”对应表: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百分制、五级制和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表: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绩点5.0~4.0 3.9~3.0 2.9~2.0 1.9~1.0“五级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表: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百分制 95 85 75 65 59~0绩点 4.5 3.5 2.5 1.5 0
三、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核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公式形式表示为: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
例:某学生在某学期考核五门课程,学分均为4
其成绩分别为:95 85 75 65 不及格
其绩点分别为: 4.5 3.5 2.5 1.5 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18 14 10 6 0
则该生在该学期的平均绩点为(18+14+10+6+0)/(4+4+4+4+4),即2.4。平均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行,适用于2008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