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具体标准如下:
1.特困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2.贫困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以下或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每年9月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
第四条:学院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各系评议小组要有一定学生代表(占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1.学院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出《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新生开学一周内,向新生发放《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本人要如实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本人递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要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或同学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测评;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打分,最后综合前两项工作对申请学生进行排名,排名结果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
3.经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名次,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的4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申请表信息。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6.经常酗酒闹事、上网逃课、夜不归宿或有四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一条:学院领导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监督电话:3294132
各系评议小组监督电话:各系辅导员办公电话
第十二条:学生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