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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拟实施)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艺术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1545

为加强对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我院可授予文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门类学士学位,学位的授予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二至三年。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3.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3)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系学位分委员会对毕业生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复审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

2.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取得毕业证书者。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2.考试违纪舞弊者。

3.重修课程达9(9)以上者。

4.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分者。

六、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七、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八、对毕业后或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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