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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5日  浏览次数:1651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收费票据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费合法凭证。
2.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学校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两种:
1)冠名通用机打发票
  用于收取在我校《收费许可证》中核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住宿费。
2)内部往来收据
   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收款以及代收有关款项时使用,或用于学校内部经济往来,或作为给个人的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1.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收费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另外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并对收费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2.校内各单位按规定取得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收费票据。
3.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
4.收费票据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校内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收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1.领用收费票据时,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由票据领用人员当面检查收费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无误后,在“收费票据领用登记本”上签字,以便明确责任。
2.领用人不得携带加盖公章的空白票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4. 各单位领用票据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票据存根交回。交回的票据凭证应填写实收总金额、使用分数、作废分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签字。票据凭证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1.各类收费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各部门应按国家《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财务处另行申报立项,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出收费票据收款。
2.各部门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收费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
3.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各联次应完整存留,并粘贴回原处,并在各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或丢失。
4.领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和已经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报告本部门及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5.各部门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原则上收款部门不得先开收据,后收款。
6.已使用票据存根是学校重要财务档案之一,应妥善登记保管,定期接受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按规定,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薄,在票据使用完后,仍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由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所在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1.收费票据实行注销制度。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各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2.注销程序
票据领用人员应在收费票据封底上注明总金额、票据作废情况等。交回的各类收费票据,须经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审验合格后,方可注销。
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交回的收费票据存根以及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凡存根缺页、无收款人签章、混用收费票据的,一律不得注销,由收费票据领用部门限期解决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收费票据监(印)制章;
3)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除校办产业以外的校内各部门。
2、本规定自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3、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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