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印信和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为使我校印章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更好地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社会声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学院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统一雕刻。
二、学校印章使用规定
(二)凡使用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印章必须登记审批。填写用印内容、用印人、用印时间、批准人等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签字批准方可用印。
(三)公文使用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印章应出示文件原稿,且有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使用介绍信用印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奖励证书需使用学校印章时,应以学校领导签发的文件为凭,证书内容应填全、写准。
(五)办理相关资格证书、校办企业界定及其免税、报表和提供有关证明等用印,应有学校领导签字或授权处长签字批准,签字应写全姓名,填准日期。
(六)学校内各单位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各分院由分院办公室主任管理。处室由处室负责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能随意存放或拿出保管地点。遇有机构变化,要及时将印章交到学院办公室。
(七)有关经济类合同书使用学院印章和法人印章,须经校长审批签字,原件交办公室留存一份。
(八)使用法人印章须经法人本人同意。
(九)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印章时,印章管理部门需派专人协同管理。
三、印章的保管
(十)印章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保管)。
(十一)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一旦发现丢失或异常情况,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有关领导,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十二)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公章,对于非法用印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四、印章的注销
(十三)因印章损坏或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印章后,应注意做好印章的存档和注销工作。
(十四)停用的印章应交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十五)印章停用应及时进行登记,印章遗失时应立即向上级报案并依法公告作废。
(十六)印章上交要有手续,销毁印章要登记《印章停用登记表》,并经领导人批准双人监销。
二、学校钢印使用规定
(十七)院长办公室负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验印。验印由学校证书审核部门提供验印名册,并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内容要填全写准。原则上不单独验印。
(十八)学校证书审核部门应按学籍管理规定,认真把关,严格履行手续。验印名册应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内容相符,验印名册的项目应填全写准,并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十九)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验收时间必须与其有效日期一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要点清核准,用印清楚。
(二十)办理学历证明、工作证、学生证等使用钢印,应由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将毕业生和经办人员的姓名登记备案。
(二十一)建立验印档案。证书审核部门应把验印名册和验印登记簿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立卷,交档案室存档。
(二十二)学校钢印由学校办公室责任,专人管理,认真把关,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经核查不符合本验印规定以及手续不健全的,一律不予用印。
验印工作严禁营私舞弊。对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蓄谋欺骗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严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