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订公派留学交流学生、转学(转入)学生、转专业学生、辅修双专业学生等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充抵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条 相同、相近课程,或虽不同课程但符合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允许进行学分充抵。
第三条 充抵学分大于或等于被充抵学分的方可充抵,一门课程可分拆后充抵几门独立课程,几门独立课程也可组合充抵一门课程。不得将课程充抵后剩余学分进行拼凑充抵其它课程,也不得将课程学分进行分拆,弥补被充抵课程的不足学分。
第四条 因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相同课程学分相差一学分及以下的,可通过相差内容的学习,经过考核后补足学分,可采取撰写论文、读书笔记、单元测试等形式;充抵课程学分相差一学分以上的,须补修相近课程获取学分后再充抵。
第五条 一门课程分学期开课的,学期学分不同但总学分大于或等于充抵课程的,可组合充抵。
第六条 学生所得课程学分认定充抵后,学分不足的,学生须补修或改修完成;学分多余的,可按规定充抵公选课或任选课学分。多余课程因不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而不能充抵的,不予充抵。
第七条 学分充抵按实际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和成绩记入学籍。课程成绩需进行换算的,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的标准为:A=95 分(A+、A-均视为 95 分,以下同),B=85 分,C=75 分,D=65分;换算为我校五级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秀(A+、A-均视为优秀,以下同),B=良好,C=中等, D=及格。若国(境)外大学取得“通过”或“合格”二级制成绩记载的课程,成绩记入“合格”。
第二章 类型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外留学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和学分充抵:
1.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已签署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大学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学生须在所在学院指导下制订交流学习计划(见附件 1),并按学习计划和学分充抵规定完成学习任务。交流学习计划未制订、未审批或未办理休学手续的,不予课程认定和学分充抵。
2.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认定。学生应在返校后一月内将交流学习计划、复学申请表、海外交流项目学分充抵申请表(见附件 2)、成绩单等材料提交学院,经学院审查、认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按实际课程名称、获得学分和成绩记入学籍。
3. 国(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应有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和成绩等信息,并加盖学校印章。
4.国(境)外大学交流取得学分可按学期或学年整体充抵交流期间的校内课程学分。课程性质和充抵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5.毕业设计(论文)学分不能充抵,须按我校规定完成,具体指导和答辩等环节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毕业班师范生回校后参加教师职业技能过关考核,合格的充抵教育实习学分。毕业班学生可在国(境)外实习,经学院认定给予学分,非毕业班师范生教育实习返校后继续完成。
6.学生如放弃本校文凭的,向所在学院提出退学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7.学生出国(境)外学习,期满后不及时返校办理复学、注册等有关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形成退学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转学(转入)、转专业、复学、降级等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认定和学分充抵:
1.在学院指导下,学生在学籍变动后一周内填写、制订学分认定及课程修读计划申请表,提交开课学院审核认定。
2.转学(转入)、转专业、复学、降级等学籍异动学生按进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但如按其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审核更合适的,可按原培养方案审核。
第十条 辅修、双专业学分课程认定和学分认定:
中途终止辅修、双专业学习的学生,其已获得的辅修、双专业课程的学分可充抵公选课或任选课,充抵任选课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充抵公选课的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学院报教务处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与管理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国家、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