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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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海外“交流项目”选拔与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外事处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日  浏览次数:752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以下称“海外交流项目”)的选拔与管理工作,确保此类项目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地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设立“海外交流项目”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交流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为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成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计财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兼。

第三条 学校所有“海外交流项目”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调管理和对外联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海外交流生的课程修读计划、学分充抵及学籍的管理;学生处主要负责赴海外合作院校短期社会实践、文化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团委主要负责参加赴海外文艺演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短期海外社会实践、文化交流活动学生的学分审定;计财处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勤集团负责学生海外交流期间本校的宿舍管理。

第三章 申请资格与选拔标准

第五条 学生申请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二)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流学校的入学要求;

(三)学业优良,本科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GPA2.0(含)以上,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四)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五)其国内担保人同意;

(六)交流期满后返回母校继续完成学业;

七)家庭经济条件许可,有能力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学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海外交流项目报名表”(附件 1);

(二)大学在校期间的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盖章);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外语能力证明复印件;

(五)个人所获证书、荣誉称号等复印件。

第七条 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按照“选拔总成绩”择优原则确定。

“选拔总成绩”由“品行及社会活动”、“学习成绩”、“外语水平”、“综合素质”四项构成,每项成绩各占25%,计分均采用百分制。各项成绩的确定方式为:

(一)“品行及社会活动”成绩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价中的德育项成绩与社会活动、组织领导、个人特长等加分项成绩确定。

(二)“学习成绩”根据校教务处提供的该申请学生已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的加权平均分确定。

(三)“外语水平”成绩根据面试者提供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或面试者的外语发音、语法沟通理解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评分确定。

(四)“综合素质”成绩根据面试者的沟通能力、未来学习计划、留学准备、言谈举止、个人特长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评分确定。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学生选拔流程分为信息发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选拔面试、公示和录取五个阶段。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海外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园网上发布,同时报送  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学生群发短信通知。

第十条 申请交流项目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参加与现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申请参加与现就读专业不同专业的交流学习,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学院应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学院递交的初审合格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邀请外语专家,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研究生层次交流生)、团委和二级学院(如交流项目为特定专业时)对初审合格学生进行面试,并公布面试成绩和入选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入选学生名单经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入选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名单,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派出交流生的申请材料送达海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五章 学生派遣和安全纪律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及时完成学生派遣前的以下准备工作:

(一)指导学生备妥相关材料;

(二)组织交流学生进行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三)收到交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后,协助学生办理签证手续;

(四)通知教务处、学院和相关部门,便于交流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与学生派遣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具体的交流项目,派出学生、国内担保人应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书。

第十七条 学生因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个人护照、出国签证等有关出国手续由学生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回国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总结报告。(附件4

第二十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在被选拔确定后及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二)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三)遵守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

(四)不得擅自变更交流学习的学校和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违反纪律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视情况为“海外交流项目”指派带队老师。带队老师由校“海外交流项目”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带队老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交流学生的日常行程安排和管理;

二)交流学生在行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立即向我国驻所在国(地区)的使(领)馆联系和汇报,并同时向学校报告;

(三)交流结束后及时回国,不得在海外滞留,并在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交交流总结报告。

第六章 交流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须凭交流学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校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变动的手续。

交流学习时间占学期中 1 个月以上的学校以休学方式进行学籍变更。交流时间为一学期的,可以与教务处商定置换学分。

交流学习时间占学期中 1 个月以下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视学时延误情况决定学籍变更方式,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复学,复学方式具体由教务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应在两周内与校教务处联系,办理相应的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时间视为学生的弹性学制,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满应在返校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及校教务处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不及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形成退学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放弃本校文凭的,向所在学院提出退学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的学分,根据《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本科生课程认定和学分充抵管理办法》进行课程认定和学分充抵。

第七章 出国学习期间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需向我校缴纳学费。

在交流学习期间,无论对方免收学费还是收取学费的交流生,都需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和保险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间除可享受“海外交流项目”协议规定的待遇外,其余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学生的海外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向外方学校缴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海外交流项目”选拔申请的学生应承诺所提交的材料信息准确,内容真实, 并保证录取后无正当理由不随意放弃该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交申请,即表示同意学校可以因选拔需要公布其个人及选拔成绩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是其国内担保人;没有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为其近亲属是其国内担保人。

第三十七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均适用本“海外交流项目”出国选拔与管理均办法。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交流项目学生的出境选拔与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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