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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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中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外事处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日  浏览次数:1196

第一条 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提高我校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校影响,学校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是指以我校名义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或其它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项目。为了加强我校对合作项目的管理,明晰学校与学院之间的责权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的设置

1.凡有意向与国(境)外举办合作办学活动的学院,须首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上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上报分管的学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拟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共同开展后续的洽谈工作。

2.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须交学校法律顾问审阅,经法律顾问审阅的协议或合同为最终签署文本。

3.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我校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4.合作项目的中止或终止事宜须由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5.合作项目的论证、洽谈、签署协议等工作完成之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项目的报批工作。

第四条 项目的行政管理

1.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教务处、就业工作处、学生处

领导小组下设“合作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合作项目办公室”负责合作项目与外方及其它非校内机构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处理与外方机构之间的正式洽谈事宜,并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3.直接由学校洽谈并确定下来的合作项目或学校上级部门交办的合作项目,经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交由相关学院直接承办。

4.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学院院长负责。

第五条 项目的日常事务管理

1.学校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配合学校招生部门做好合作项目的招生策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2)在合作项目启动后的运行期间,与国外合作方密切联系,做好合作项目学生国外学籍的注册与管理工作;

3)与国外合作方及校内合作项目承办学院密切配合,及时处理日常相关事务,协调好中外学籍的衔接工作;

4)负责招收非国家计划内学生的招生工作;

5)在学校教务处的配合下,与国(境)外合作方协商解决日常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等工作;

6)为合作项目的在校生赴国外续读或升读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或无偿支持。有偿服务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7)其它合作项目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兼任。学校将视合作项目的开情况,专门安排外语精通、素质较高的合作项目事务管理秘书,具体处理合作项目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项目的教学管理

1.凡涉及到国家计划内招生生源的合作项目,其教学活动须接受教务处的统一管理。

2.对于招收非国家计划内学生的合作项目,其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证教学质量,并且要认真对待上级部门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同时招收计划内与非计划内学生的合作项目,对非计划内招收的学生教学要求须与计划内招收的相同。

3.合作项目的日常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办公室”与国(境)外合作方协商解决,并由校内承办学院具体执行落实。

第七条 项目的学生管理

1.合作项目的学生管理工作由相应的合作项目承办学院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办公室”协助。

2. 合作项目的学生是学校全日制学生的组成部分。承担合作项目教学管理的学院是相应合作项目学生管理的承担部门。各学院须按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专兼职合作项目学生管理人员, 主动了解合作项目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探索合作项目学生管理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确保学生思想稳定,学习积极,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合作项目所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 项目的资金管理

1.凡在国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并收取一定学费的项目,项目收取的所有资金及项目各项服务收入均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凡在国(境)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方从项目中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分成也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2.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资金,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3.学校财务处将为各合作项目单独设立校内帐户。

第九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分配管理

1.项目启动之前,学校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学校支出。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2.鉴于合作项目对教学要求较高、学生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学校除按与其它全日制学生的经费切块方式划拨经费给承担合作项目的学院外,另外增加学费收入中我校所有部分的 5%给各承办学院。

3.在合作项目开展初期,如果该项目资金运作困难,承办学院要提交详细的预算报告,经学校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校可暂不提留管理费。对两年后无法给学校提供留成,甚至亏损的项目,学校将予以停办。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学院承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

 

 

 

            二○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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