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对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审查审批工作规定。
一、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学校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的对象包括:处级干部、在岗副高职称以上的教职工和其他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
学校人事处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和材料报送工作,组织部协助和配合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工作。
二、因私出国(境)的内容
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进修学习及探亲,攻读学位或进修的需要有外方邀请函,必须按规定经过有关组织的审批,未经批准的,学校不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探望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境)旅游一般只限于春节、寒暑假、国庆节等长假时间,其他时间需经所在部门、学院及人事处批准方可出国(境)。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制度,费用自理。
三、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程序
教职工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