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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外事处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0日  浏览次数:1103

为充分发挥公派出国(境)进修在师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中的作用,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境) 程序,进一步加强对公派出国(境)人员管理,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公派出国的类别及期限

(一)国家公派

1.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派出,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其具体类别、期限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省、市专项项目资助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省、市各种出国研修项目资助,由国家、省、市组织派出,执行国家、省、市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限一般为 312 个月、攻读博士学位一般3年。

(二)学校公派

1.学校专项基金派出

学校专项拨款,每年选拔若干名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研修,跟从名师学习提升,留学期限一般为 612 个月。

2.自筹经费

进修单位由个人联系,如符合规定由个人科研经费支出,或者由邀请机构承担,经学校批准纳入学校进修计划的人员,留学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二、选派条件

1.爱国爱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为人师表,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原则上在校工作 2 年以上,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努力工作,优先考虑选派在教学、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

3.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为校、院重点建设课程、专业或学科,申请人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和预期目标。

4.留学回国后工作须满服务期要求,并应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5.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良好,能够胜任国外研究工作,符合公派年龄要求。国家、省、市公派对留学年龄要求遵照具体规定执行。学校公费公派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岁,学科带头人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外语条件要求

1)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能够通过出国相关规定的外语考试(WSKBFT 等)。

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 10 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地区)留学 1 年或连续工作 1 年以上。

4)学校公费公派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成绩合格者。

三、选派程序

根据学校学科、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符合公派出国人员条件者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学院评审推荐、学校择优选派”的选派方法和程序。即:

1.符合选派条件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申请表》, 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留学申请,届时具体通知。

2.所在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学科建设的迫切程度,对申请人员进行推荐、排序,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个人申报材料,拟定推荐人选。

4.学校根据留学项目的具体要求,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和学科发展规划需要,同时结合申请人具体工作业绩和贡献情况,择优选派。

5.选派人员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6.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选派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

四、资助经费和待遇

(一)经费管理

1.属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的国家公派人员,出国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属省市留学专项项目派出的人员,出国费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学校公费公派人员出国费用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待遇管理                                                              

1.在学校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国发工资、校内基础津贴照常发放。

2.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与学校人事处签订服务期相关合同,学校按合同发放留学人员工资。

3.申请延期并获学校批准人员,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延期期间国发工资、校内基础津贴停止发放,回校后视情况补发国发工资,但校内基础津贴不予补发。

五、派出管理

1.出国(境)前,被选派人员应明确出国进修目标,并做好具体进修计划。

2.进修人员在回国后 1 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国外学习的书面总结和进修机构学术负责人对个人学习或研究结果的书面评价等相关研修资料,并在 1 学期内就学习内容在学校举行学术报告。

3.派出人员的境外管理要求,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执行。

4.派出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派出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5.被选派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工作的义务,并应履约完成相应的新增服务期。其中出国 3-6月,服务期 3 年;出国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1 年以下(含一年),服务期 5 年;出国 1 年以上者,每增加 1 年进修时间,服务期增加 3 年。6.进修国家、地区及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般公派出国(境)进修的国别、地区及学习机构,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学科领域内保持国际较高水平的国家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具体可以由选派人员自行联系报学院、学校审批,或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联系,报学校审批。

六、延期规定和违约责任

出国进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可在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或派出单位批准,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期限一般为 6 个月以内。

被选派人员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按违约处理。除按比例退还学校资助出国进修的所有费用及出国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津贴补贴等,还须交纳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进修协议约定为准。

被选派人员出国前服务期未满者,需要累加计算。

选派人员须有 2 名校内在职职工做担保人。选派人员如违约不归,学校将追究担保人的相关责任。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原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具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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