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艺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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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艺术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11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对学生收取学费、公寓费、教材费工作,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博达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办学经费自收自支,学生学费已列入学院经费预算,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学生有责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公寓费、教材费。学生要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学费按学年收取,公寓费按学生所住公寓的标准收取,教材费一次性收取,毕业时多退少补。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五条: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未经批准或认可,学院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学院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学生处、教务处要协调收费的相关工作;财务处监督检查各系学生缴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学生处及各系提供学生缴费和未缴费名单;执行学院关于学生缴费工作的奖罚决定。

第七条:学生处负责统一布置新学期学生的注册和各种费用催缴工作。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缴费名单督促各系学工办按规定期限完成学生注册工作,将学生注册名单和未注册名单与财务处认真核对后提交教务处;负责办理有正当事由学生的暂缓注册手续;按学校要求负责学费的催缴工作;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各系学工办人员予以处罚。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协同财务处和学生处的催缴学费工作。按照学生处提供的注册名单,布置各系向学生发放教材、学习资料;审查学生的学习和考试资格;并对未认

真履行职责的教务处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九条:各系主要领导为学费收缴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分管学生工作的辅导员为直接责任者。学院将把学费、公寓费、教材费的缴纳情况作为衡量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政绩优劣的一项重要内容,适当与其年终业绩评优挂钩。

第十条:对不按时缴清学费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或者无正当理由的恶意欠费者;学院将取消其每年度省级、院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各种奖学金等评优、评奖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在学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住宿,公寓中心应在每年的8月底前把学生宿舍调整情况报财务处,以便于收取公寓费。

第三章:欠费处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按照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第三章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的相关规定,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合法程序,未注册就不能获得学籍,也就丧失了在学院学习的资格,不能享受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更不能获得学院颁发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第十三条:学院执行学生入学交费取得学籍,不交费者不得注册及保留学籍的规定。学生交费时限规定为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或新学年开学后前两周的注册期间。特殊情况由学生处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在入学或返校后30天内交齐。否则,不保留学籍。学生学费、公寓费、教材费,每学年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凭学院财务处缴费收据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时三个月内经学院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并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校学生于暑期开学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缴纳费用,持缴费凭到各系学工办注册。在校学生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费注册则被视为自动放弃注册资格和学籍,对于未缴纳费用的学生,各系学工办不予以注册,教务处不允许学生参加考试,在一学年内仍未缴费注册的予以退学。第十五条:学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学生本人需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经所在系学工办及学生处审核,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签署缓缴及缓缴期限等意见,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退费规定

第十六条:已缴清当年学费而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生办理手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第十七条:公寓费、教材费根据实际情况退回。

第五章:降级及休学、复学的规定

第十八条:降级学生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按转入下一年级后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对已缴清费用因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停)学的学生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二个月内办理休(停)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学年学费,但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下一年级的学费差额。

(二)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三个月及以后办理休(停)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应当按实际复学时间缴纳当年学费及相关费用,并补缴原所在年级与下一年级的学费差额。

第二十条:学生休(停)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按月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休(停)学、转入下一年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学籍变动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性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毕业生毕业时欠费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于欠费毕业生不予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档案,也不给予开据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相关证明。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执行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八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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