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院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分配名额讨论确定学院的名额分配方案。
第二条;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于生活费用的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第三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考试、考查课成绩良好。
6.无迷恋网络、旷课、吸烟、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资助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成立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3.各系应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申请学生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各系根据学生处分配的名额按专业分年级确定人数,汇总个人申请后根据各项评审条件组织评审,并提出本系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3.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出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1.各系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各系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助学金发放期间,如出现违反《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办法》第十条规定者,将立即停止对其助学金的发放,其助学金转至其它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二零零七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