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具有爱好和平、热爱祖国、团结协作、勤劳勇敢、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 有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相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出具相关部门证明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符合新生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生相同或相近专业,并按当年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交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未经请假逾期3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学制为3年。学生取得学籍后,一般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但本科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有学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专科(高职)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具有学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本科、专科(高职)生不论实际修满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本科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专科(高职)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以三年计。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都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按规定参加考核后,才能取得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考核为辅。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对于实践教学中需要适当加大平时成绩比重的课程,须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二)考查课成绩以平时考核为主,期末考核为辅。考查课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5级制评定。
(三)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教育实习、生产实习等综合性较强的实践环节,采用评阅、答辩、论文、评课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5级制评定。
(四)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平时表现量化打分等形式综合评定。
(五)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按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给予纪律处分。无论何种原因,一门课程累计缺课该课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按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升级、旷考、缓考、重修、辅修
第十六条 升级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符合升级标准,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旷考
学生在本学期本应参加考试而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考。对于旷考的学生取消一次重修考试的机会。
第十八条 缓考
缓考要严控,除疾病有医院证明及家庭有重大事故(家长出具相关证明)之外,不许缓考,缓考者第一次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计入不及格门数。
第十九条 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缓考者;
(2)旷考或考试违纪者;
(3)无论何种原因,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占该课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4)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等)及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
(5)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选,其他课程(含考试、考查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考查课程成绩以开卷形式考核,重修考试课程成绩以闭卷形式考核。
(二)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重修,但计重修成绩。
(三)重修仍不及格的课程继续重修,多次重修同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及格门数不重复计算。
(四)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五)不及格课程必须跟随下年级开设同一课程(相同的课程名称和学分)时重修并参加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重修课程的学分以下年级所修课程进行计算。
(六)重修考试(考查)课程只计卷面成绩,不计平时成绩。重修的成绩单要单独填报备案,试卷单独存档。
(七)重修课程须交纳重修费。
第二十条 辅修与跨校修读
(一)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就业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由于以下特殊原因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确认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调入经济建设急需或社会需求类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与其他文史理工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二)大学本科三年级以后不得转专业,专科二年级以后不得转专业;
(三)应作退学处理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本院内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研究同意,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二)拟转入系进行以拟转专业相关课程为主的考核,考核成绩及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学生处备案。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三)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学费和其它费用标准交纳费用。
(四)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学习。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成绩作废,转入专业未修的课程须进行重修,重修课程不计不及格门数。
第二十五条 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符合转学条件的外校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我院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与转入地省教育厅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转学条件经确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上交学校教务处备案,并在学籍平台进行处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允许学生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业、社会实践锻炼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继续交纳学费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1次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如需继续休学,应按期回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以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休学期间,学院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其退役后1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审查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开除其学籍。
(四)学生复学,按复学的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各种费用。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或具有学籍时间超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3周不到校注册者。
(三)须休学拒不休学或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以上(含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按规定时间未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拒不交纳学费或办理了学费缓交手续但缓交期已满仍不交纳学费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符合退学标准的学生,由所在系呈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通知有关部门,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虽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创新拓展学分未达到5学分,不予毕业。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如本人自愿,可以申请在校重修不及格课程,达到要求后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重修时间至少为1学期,最多不超过2学年。重修按规定收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发给结业证书者。
(二)考试违纪舞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学位授予学校所规定的门数者。
(四)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五)不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
第四十一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要予以追回,并上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依规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一)鼓励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学院有责任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二)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学生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自觉维护校园的文明与和谐。
(二)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自觉维护校园的稳定与安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人员到校作报告和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者,学院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院内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现学院对贫困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五十七条 我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团员”、“第二课堂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生荣誉称号按学年和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评定。学生奖学金按学期和学生数比例评定,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数的15%。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通报其家长,表彰和奖励材料归入学院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按处分轻重程度依次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不改或在校期间又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公安部门处理外,学院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打架斗殴,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一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没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但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勾引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带头或组织策划打群架者或者持械(包括管制刀具)打人或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对照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处分。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凡肇事、打架致他人伤、残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要承担被害人的医疗、医药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偷窃、诈骗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金额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涉案金额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二次偷窃、诈骗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破坏财物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恶意破坏公私财物者,加重处分;恶意破坏财物价值较大、情节恶劣、影响较坏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行为者,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影响恶劣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者。
(二)不服从学院教育和管理,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三)公然侮辱、谩骂师生员工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证件、证明、成绩单,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酗酒滋事者。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七)私自登录非法网站,浏览非法信息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30学时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旷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60学时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劳动、军训等实践教学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时数。
第七十二条 考试(查)课违犯考试纪律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参加校内任何考试,一经发现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加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协同舞弊者与舞弊者同样对待。
第七十三条 除上述违纪外,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 违反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多次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第二次以后违纪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一人同时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处,在较重一级的处分上加重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主动、态度诚恳者。
(二)主动交待和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连续2个学期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参评资格,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者取消当学期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其善后处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节 处分的程序与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如下:
(一)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记过及其以下处分,各系呈报学生工作处讨论决定。
(三)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处分违纪学生要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档次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对学生的违纪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考试期间违纪应及时处理。
第八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7至9人组成。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2012年5月28日修订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如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发生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在试行中,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