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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总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艺术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1067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学院提倡和鼓励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高度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把它作为切实解决学生困难,锻炼学生能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我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直接领导,由学生工作处承担管理任务,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组织与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各系和院内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重视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引导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树立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积极上进的精神。

第二章:勤工助学范围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的行为。根据我院实际,目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1.学生公寓及部分公共场所保洁工作

2.教学辅助工作

3.管理辅助工作

4.临时工作

5.其它有偿服务工作

第三章:岗位与申请

第五条:学院每学期开学时都将向全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上岗登记活动,欲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向所在系递交申请;欲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向学生工作处递交申请,并要出具岗位职责,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工作处根据登记情况进行调查,经与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后确定具体岗位,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六条:我院勤工助学长期固定岗位在岗期为一年,实行学生轮流上岗制度,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可随时向学生工作处申请结束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要求与章程

第七条:凡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院学习期间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且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在书面申请书上写明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表现情况,同等条件下,贫困家庭学生,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凡受过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不得申请院内设立的勤工助学长期岗位。

第十条:申请学生须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所在系辅导员审批。

第十一条:各系辅导员对学生的申请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对各系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根据院内用工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录用学生后,应在学生工作处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学生工作处,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不得擅自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禁止强迫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应积极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并于每学期末或工作结束后,将学生的工作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第十七条: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由学生工作处每学期末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生工作处撤销此岗位设置,对在勤工助学工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工作处将追究责任,报学院处置;考核优秀者,可根据实际需要的量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由用工部门和学生处双重考核,于每学期末进行,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未通过者,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同时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工作处将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不纳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范畴。

第二十条:院内各单位要支持配合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和条件,积极推动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向着规范化、科学化、丰富化的方向发展。第四章:时间与报酬

第二十一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在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的学生,按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表现,每两个月发放一次报酬,如遇特殊情况顺延。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学院规定,维护学院秩序,不影响正常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所获得报酬不得用于吸烟、酗酒、上网吧、打电子游戏、宴请等不合理的消费。学生工作处对勤工助学学生对劳务酬金的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有不良行为,即取消此类学生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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