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分配名额讨论确定学院的名额分配方案。
第二条: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三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成绩在班级前二分之一,考试、考查课成绩良好。
6.无迷恋网络、旷课、吸烟、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奖励原则和方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进行校内评审,10月末上报省教育厅。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3.成立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4.各系应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申请学生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
请表》(见附表)。
2.各系根据学生处分配的名额按专业分年级确定人数,汇总个人申请后根据各项评审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3.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
4.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的4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无异议后,学院在每年11月末前将奖金及荣誉证书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七条: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1.各系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与评审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奖学金发放期间,如出现违反《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第十条规定者,将立即停止其奖学金的发放,其奖学金转至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附则
1.公示5个工作日后再有异议者,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再受理、不再给予答复;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如有不实和不合理现象,经评审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被推荐人评选资格,其指标另行分配。
2.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二零零七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