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外籍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明确校内各个管理主体的权限,理顺外籍专家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关系,提高外籍专家的聘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基本原则与聘任条件
1.聘请外籍专家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国外的语言文字,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加强我校薄弱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2.聘请外籍专家的总体原则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按需聘请、注重实效”。
3.聘请外籍专家包括长期外籍专家(在校工作时间在一个学期或以上,下文简称外教) 和短期外国讲学专家(在校工作时间一个学期以下)两大类。
4.受聘来校工作的外籍专家须具有合格的学位、较高的学术素养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一般来说,语言类外籍专家须具有本科及硕士学位。
5.外籍专家的涉外管理和住宿等硬件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国语学院协助;教学、科研和日常生活管理由外国语学院具体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
二、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
(一) 聘请管理
1.外国语学院根据本学院下学期或学年教学、科研需求,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院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申请表》(附件 1),于每年 4 月或 11月,以电子版和打印稿的形式提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原则上外教的聘用以学年为限,工作量充足,一般每周的教学工作量为 14-18 课时。如果申请未能按时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能保证外教新学期或学年能及时到岗。
2.根据年度聘用计划,由外国语学院各专业负责人物色合适人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也可向外国语学院推荐人选。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院负责对应聘人选所提交的求职材料进行审核、面试或通过电话面试,
经筛选确定拟聘外教后,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与拟聘用外教草签聘用合同。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聘请材料,为被聘用外教申办来华工作所需相关手续。外国语学院需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搜集所聘用外教的相关材料。在所聘用的外教来华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拟聘用外教办妥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通知(Z 字头签证);在其入境后,外国语学院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被聘外教办理“外籍专家证”和在华居留许可等。
(二) 日常管理
1.迎送工作:接送车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排,外国语学院安排人员前往机场或车站迎送。
2.食宿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须及时安排、落实外教的住宿。外国语学院须安排一名外教联络员(要求有一定的英语水平,能与外教顺利交流)帮助外教熟悉生活与工作环境,并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帮助外教办理相关手续和协同外教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举办活动等。
3.证件(卡)申办:外教到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向外教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四平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果外教在来华前未获得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组织和外国语学院联络员的带领下前往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聘用,体检不合格,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其离校;外国语学院须帮助外教办理正式的“校园一卡通”。
4.兼职管理: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外国语学院都不得安排外教兼任校外其它劳务工作,不得参与未经合法手续批准的,向社会公开招生的教学活动。确实由于外教所在学院的发展需要需兼任其它工作,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适当安排对学校发展有益的校内外教学活动。
5.奖惩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教,学校可授予其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也可推荐其参加吉林省“外籍专家友谊奖”和吉林省“优秀外籍专家”的评选;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外教,按所签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直至解聘。
(三)教学、科研管理
1.外教到达外国语学院后,外国语学院应向外教介绍我校教师管理和教学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其提出相关教学要求;告知任教班级、任教课程、任教课时、上课时间及地点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教材。同时应为其安排一名或若干名合作教师,鼓励合作教师与外教进行各种形式的科研合作。
2.外教到任两周内,外国语学院须将外教在本学期的任教课程、任教课时及课表等信息电子版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便于教学与人事管理。
3.外国语学院须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全面负责外教的教学质量监控,加强对外教的工作指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外教指出,并督促其在日后教学中加以改进。外教和本校专职教师一样,应参与教务处每学期举行的“教师评学”和“学生评教”活动,学院应及时将教务处公布的结果反馈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学期各学院应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和听课等方式对外教进行学期和学年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和教务处“学生评教”结果一起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存档,作为本年度奖金发放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
4.外教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时,应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征得学院主管领导的同意;外教无故缺课,各学院应给予批评,并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扣除其相应的工资。
5.在外教聘用期满前 2-3 个月,外国语学院应根据外教的综合表现,在征求外教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续聘,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最终是否续聘决定通知外教;如不续聘,外国语学院应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外教离校的各项工作。
(四)相关待遇管理
1.国际旅费:学校为聘用期为一学年的外教提供从其国籍所在国前往中国的国际机票费用以及相应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上限为人民币 7000 元,旅游补贴2200元;为聘用期为半年的外教提供单程中国与其国籍所在国的国际机票费用以及相应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上限为人民币 3500 元。外教需保留机票发票及登机卡作为报销凭证。
2.保险:在签订正式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外教办理医疗、人身安全等相关保险, 保险费由学校承担。
3.工资待遇:外教在足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合同,按月发放工资和补贴;若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合同规定,则按比例扣发当月工资。
4.食宿待遇:学校向外教提供免费的住宿,水费、电费、宽带费和电话费自理(学校每个月负担外教基础电费100个电字,合计52.5元)。
5.相关费用:外教居留许可证费用(约人民币 450 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教中途出国(境) 需申办的其它相关证件及与之相关的申办费用均需自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其申办。
上述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于学期末统一核算。